君事觀察:當家作主
早在5月消息公布時,筆者就已表示支持,直至本周三立法會正式處理委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議案時,筆者當然沒有改變初衷,表示支持。林文瀚法官加入司法系統後,有着崇高的聲望,期望他能為香港司法改革帶來新的氣象。但在今次委任之外,筆者認為,在當下的國際形勢下,香港的司法不能再「自我設限」,終審法院需要有充足的本地常任法官,不依賴海外非常任法官,這樣才符合香港維繫長期繁榮穩定的原則。
正如筆者在6月9日的文章所述,目前終審法院為首席法官帶領3名常任法官,再加上一名非常任法官組成5人審判庭審訊,但過於強調非常任法官參與會審並不符合香港的長遠利益。《基本法》第82條列明,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這並不必須,但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6條中,卻強調「須」由包括一名非常任香港或海外法官組成的5人審判庭審訊,「可根據需要」一下子變成了必然,這顯然是憲制上的一個瑕疵。
這樣的「1+3+1」模式,是香港司法的自我設限。在如今的國際形勢下,東西方衝突加劇,以往已發生過「四眼聯盟」法官趁機抹黑香港,形成政治風險。一些西方國家仍賊心不死,企圖繼續干涉香港事務,我們一定要未雨綢繆,不能再依賴「四眼聯盟」法官,要提高本地常任法官數量,並考慮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以免再有政治上的隱患。
筆者明白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對香港司法發展有裨益,司法獨立方面可鞏固信心。但目前海外非常任法官人數已超出本地常任和非常任法官人數許多,這對香港發展具一國兩制特色的普通法系,究竟能有多大的貢獻?過分強調海外特別是「四眼聯盟」非常任法官,不但是迷戀殖民地時期的司法制度,更對本地的司法人才欠缺尊重。香港要善用本地司法人才,才能更符合香港實際情況。
終審法庭若擁有充足的本地常任法官,海外非常任法官只是作為輔助,這既符合《基本法》,也符合維繫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要求。改革須未雨綢繆,絕不能等出了問題才想辦法補救。記住,若要當家作主,我們幾時都要揸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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