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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庭洗黑錢18億 4人判囚逾兩年至7年

次被告陳麗霜(左)和首被告吳麗沙(右)是母女。 次被告陳麗霜(左)和首被告吳麗沙(右)是母女。
次被告陳麗霜(左)和首被告吳麗沙(右)是母女。
涉10銀行戶口 共13罪成
5名分別來自兩個家庭的男女利用共10個銀行戶口,於兩年間清洗高達18億元的犯罪得益。5人經審訊後,於上月在高院被裁定合共13項洗黑錢和串謀洗黑錢罪成,其中4人昨天分別被判監兩年多至7年不等,餘下一名被告因病缺席聆訊,其判刑押後至下周二(13日)處理。法官陳慶偉判刑時表示,在本案串謀洗黑錢與洗黑錢罪的罪責相同,即使被告不是親自處理,而是交由他人處理,罪責亦沒因此降低。
一被告因病缺席聆訊 押後7˙13判
5名被告依次為吳麗沙(30歲、女)、陳麗霜(59歲、女)、肖娜容(41歲、女)、肖友泉(30歲)及王良海(41歲)。其中陳麗霜是吳麗沙的母親;肖娜容是肖友泉的胞胏及王良海的妻子,王良海昨天缺席聆訊。13項控罪在2010年6月至2012年5月發生,涉及共10個銀行戶口,包括屬明豐貿易公司(下稱明豐)及萬益貿易公司(下稱萬益)的帳戶,全案涉款合共約18億元。控方證供顯示,明豐和萬益分別是由吳麗沙和肖娜容成立,而其他被告亦有份處理兩公司戶口的提存。法官指,首被告只是為每月一萬元報酬而處理涉案款項,她為少少利益身陷囹圄,令家人痛失所依,「甚為不幸」,但她確是為他人經營「地下錢莊」,在考慮到洗黑錢方法並不複雜,相信她不知黑錢所涉之罪行詳情,以及案件涉及跨境元素,判她監禁7年。
警方歡迎裁決 指判刑具阻嚇性
法官原本打算判次被告監禁4年3個月,但鑑於她是受首被告影響,因信任女兒而開戶口犯案,又無額外得益,故判她監禁兩年一個月15日。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是涉案戶口的實際操作者,有從中獲益,他們各被判監6年半。
在判刑期間,首被告和次被告一直哭泣,次被告更因站不穩要懲教署職員攙扶,判刑程序亦因此被打斷。法官須向兩人表示:「唔好喊住好唔好,你哋再喊我就唔判住。」除此之外,負責本案的東九龍總區重案組3B隊主管高級督察沈灝旻在判刑後表示警方歡迎本案裁決,指判刑可以起到一定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HCCC 407/2016,
HCCC 196/2017
第三被告肖娜容。第三被告肖娜容。
第三被告肖娜容。
第四被告肖友泉。第四被告肖友泉。
第四被告肖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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