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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煽動言論 現場獻花悼念 均屬宣揚恐怖主義 隨時犯國安

市民到現場悼念獻花,有機會違法。 市民到現場悼念獻花,有機會違法。
市民到現場悼念獻花,有機會違法。
【本報訊】網上發表煽動性、英雄化言論,或到刺警現場進行悼念、獻花等,均有鼓吹或支持暴力及違法行為的元素,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襲警事件明顯屬於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中,第24(1)條下列明「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故悼念獻花等行為亦是對違反國安法的犯罪行為予以歌功頌德,有機會觸犯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同時亦有機會干犯其他香港法例下的罪行。
案情嚴重 最高囚10年
國安法第27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他情形,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解釋,國安法第27條的犯罪元素包括「宣揚恐怖主義」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其中「宣揚」是指以任何形式去進行廣泛或大肆宣傳,而宣傳的內容是涉及「恐怖主義」,即威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宣揚的「恐怖主義」內容,必須具有「煽動」他人「觸犯恐怖活動的性質」,即詳列在國安法第24(1)至(5)條的5項「恐怖主義活動」。
龔又強調,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大部分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會適用。她提醒,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訊息,亦有機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
龔靜儀龔靜儀
龔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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