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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裔重犯文子星提上訴 港印引渡協定爭議 高院押後判

文子星 文子星
文子星
【本報訊】印度政府指在港落網、持香港身份證的印度裔重犯文子星(Ramanjit Singh),涉及策劃恐怖活動、協助越獄、串謀發射火器、從香港匯款到印度協助劫獄等嚴重罪行,要求把他引渡回印度受審。東區法院裁判官於前年裁定其中18項控罪表證成立,下令將文子星拘押等候交付,但就裁定有關越獄與協助教唆他人越獄不屬可移交罪行。印度政府透過律政司提出上訴,去年獲高院原訟庭判上訴得直。惟文子星再提出上訴,案件昨天在高院上訴庭聆訊。上訴庭3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判決。
「任何其他罪行」被指包底條文
文子星的代表大律師指,原訟庭認為《港印逃犯協定》的附表其中一條,含有「任何其他罪行」的字眼,代表該條是所謂「包底條文」,故越獄亦包含在逃犯協定之內。大律師認為若這樣詮釋該條文,條文便太含糊及不夠清晰。大律師指該條文的原意,應是針對日後立法規管的新罪行,該罪行亦須同時被香港及印度的引渡法例涵蓋,才屬可以移交的控罪,否則該條文的涵蓋範圍便全無界限,附表把33種可移交控罪一一列出,亦變得沒有意義。
律政司:條文受港逃犯例限制
代表印度政府的律政司代表就指,上述條文的原意,是省卻港印政府雙方重新展開磋商。律政司一方指,港印雙方在商議協定的初期,只列出26種可移交罪行,後於1997年修訂及加入更多罪行。上述條文是基於雙方都希望盡可能涵蓋嚴重罪行。律政司一方又指,條文並非沒有界限,可移交罪行的範圍同時亦受到香港《逃犯條例》的限制。案件編號:CACC 2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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