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行為不當遭懲處 5年1075宗
【本報訊】公務員表現不濟,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回應議員書面質詢時透露,上個財政年度合共有167名公務員,因涉及不服從上級、疏忽或疏於職守、擅離職守或不守時等不當行為,而遭到懲處,過去5個財政年度相關個案宗數合計更有破千宗。當局強調,有關個案大部分性質輕微,僅處以口頭或書面警告;但亦有小部分個案屬於屢犯或性質較為嚴重,懲罰包括譴責、嚴厲譴責、迫令退休或革職等。
公務員每年均須作表現評核
聶德權透露,過去5個財政年度合共有1,075宗公務員因不當行為而遭懲處的個案,涉及不服從上級、疏忽或疏於職守、擅離職守或不守時等不當行為。其中在2016-17年度至2018-19年度期間,連續3個財政年度的個案宗數均破200宗,分別為239宗、252宗及267宗。雖然有關個案宗數在2019-20年度回落至150宗,但上年度個案宗數回升超過一成,達167宗。
當局又重申,公務員每年均須接受表現評核,在評核期內表現欠佳者,可被暫停或延期發放增薪;若表現持續欠佳,當局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基於公眾利益着令有關人員退休。
此外,政府昨亦向立法會遞交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第32號工作報告書,交代去年公務員在離職後申請從事外間工作的情況。委員會在去年分別接獲45宗首長級離職公務員,以及479宗非首長級退休公務員提出申請,在退休後或過冷河期間工作,各只有兩宗申請不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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