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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修例准律政人員升格資深大狀 涵蓋事務律師 業界憂動搖規定

律政司正探討部門內的律政人員,可獲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方案。 律政司正探討部門內的律政人員,可獲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方案。
律政司正探討部門內的律政人員,可獲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方案。
【本報訊】大律師公會日前向會員發出通告,透露律政司計劃提出修例,以令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包括事務律師,有資格獲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又指該建議可能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或動搖目前只有大律師方可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規定,故邀請成員在一個月內發表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指,有關建議沒有改變符合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又認為倘若修例後有律政人員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不建議有關人員離職後保留有關頭銜。
人員執包袱後 頭銜或不保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表示,律政司的律政人員,與一般私人執業的事務律師及大律師的工作及運作有不同,在律政司工作的律政人員,即使是事務律師,都會被派上庭進行訟辯工作。就今次的建議修例,律政司不建議修改任何有關符合資深大律師的準則,即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31A條「資深大律師的委任」。至於倘若成為資深大律師的法律人員,若離任律政司,不建議有關人員保留資深大律師頭銜。律政司則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正探討律政人員可獲資格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方案。
大律師公會在通告中認為,有關建議非常重要,可能對行業產生重大影響,故有必要與所有成員進行廣泛協商,邀請成員於7月9日或之前就提案以書面形式或電郵發表意見。根據《律政人員條例》,「律政人員」是指獲委任到香港擔任律政人員的人員,或合法履行附表人員,包括律政司、地政總署、公司註冊處、土地註冊處。非大律師的律政人員沒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只有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31A(2)條規定的大律師才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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