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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槍械配件修例刊憲 11‧1生效

【本報訊】走私偷運槍械情況近年漸趨嚴重,政府昨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以附屬法例形式將指定的重要火器(即真槍)元件清晰列出為《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所指的「槍械」,以打擊不法之徒不當使用槍械,將真槍元件個別付運到港,再在本地裝嵌為功能完備的真槍。
只針對真槍元件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修訂規例》對真槍元件作出更清晰及更具體的定義,只針對真槍元件,其他種類的元件(例如只適用於氣槍的元件)不受影響。《修訂規例》亦訂明,若非欠妥善或失修或經修改及改裝,本來可用作火器元件的物件,亦會被視為槍械。有關做法與現時《火器及彈藥條例》的做法一致。
政府將於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規例》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並將於11月1日生效,以便受影響人士處置有關元件或向警方申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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