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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興訟 挑戰手令合法性 警斥壹傳媒黎智英走捷徑

【本報訊】警方國安處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黎智英、其兩名兒子和多名壹傳媒高層,並從壹傳媒大樓檢取大批資料。壹傳媒和黎智英等人其後分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案中10名原告申請修改原訴傳票內容,除挑戰警方取得手令的合法性外,更要求法庭頒發臨時禁令,禁止警方使用檢取得來的資料作為檢控證據。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昨天在高院陳詞時,再度批評壹傳媒和黎智英等人「走捷徑」及濫用司法程序。
警方指總裁判官蘇惠德簽發手令決定,屬司法決定,任何司法決定只有透過上訴或司法覆核才可被推翻。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需在相關決定作出後3個月內提出,但侵權行為的民事申索期限則為6年。
圖繞過司法覆核門檻
若壹傳媒及黎智英等人想藉司法覆核挑戰手令,現在已是逾時興訟,他們需向法庭解釋逾時的原因。他們最初入稟時要求警方就侵權賠償及要求警方交還文件,到現在卻挑戰手令的合法性,是試圖繞過司法覆核的興訟門檻及程序,有「走捷徑」及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壹傳媒和黎智英等人質疑,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引用《港區國安法》43條取得手令是不合法。警方昨天反駁指,《港區國安法》第16條亦訂明,警方國安處可從香港特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因此,除了警方國安處外,警隊其他部門亦有權執行第43條的權力去搜查犯罪證據。就臨時禁制令方面,警方指出,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詐騙均是嚴重罪行,若法庭批准臨時禁制令,可能妨礙或延誤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對警方造成不可彌補的不公。案件編號:HCMP 1217, 1218,1219, 1221, 1222, 1239, 12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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