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樓評:債務重組可避免破產
早前,破產管理署公布5月份香港破產呈請升至871宗,是近兩年新高。俗語有話:「有頭髮邊個想做癩痢」,正常人不會刻意令自己陷入財困,有時候想靠借貸作為周轉也屬正常,但當沒辦法還清所有債務,通常都會打算申請破產一了百了。不過,申請破產易,但等待破產令解除卻很難,因此《破產條例》亦有提供其他可行方法,希望可以避免申請破產令。
根據《破產條例》,個人自願安排即債務重組(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簡稱IVA),可以給欠債人士透過IVA債務重組而避免破產,另外亦可考慮債務紓緩計劃(Debt Relief Planning,簡稱DRP),可以說是IVA的簡化版。採用此兩種方法,欠債人可以避免破產,也不會有破產紀錄,亦可保留其負資產物業,更重要的是不會影響現有工作及聲譽。
欠債人可採用IVA或DRP
首先,採用IVA的話,欠債人必須委任一名代名人代表其處理所有IVA上的安排,而代名人必須為法院所認可的專業人士。欠債人透過委任的代名人,擬定還款方案,方案內列明欠債人之所有債項,並根據其還款能力,提出一份列明利率、期數,以及還款金額之還款建議書。
方案擬定後,經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一經申請接納,欠債人由IVA申請至頒報或反對期間,債權人不能向欠債人申請破產及提出法律動議。於債權人會議上,債權人會根據還款方案作出表決,當負債比例多過75%贊成,而剩下之25%亦必須以小數服從多數之方式接納此議決。方案通過後,欠債人需透過代名人執行還款方案,並根據議案上之還款方法分派給各債權人。
其次,採用DRP的話,欠債人便不需要委任代名人替欠債人擬定還款報告、不需要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臨時命令,以及不需要上庭開債權人會議。欠債人只需擬定一份說明欠債人之還款能力,還款額、利率、期數,以及還款方式之建議,之後分別向個別之債權人獨立提交,並直接與其商討一個能符合雙方利益之協議。當然透過律師來擬定協議會較為有效率及妥當,至於整個過程大約需一個半月至兩個月時間。
協議一經落實,欠債人會與債權人簽署新的還款協議書並履行新的還款方案,之後直接還款給債權人。透過DRP與債權人達成新的還款方案,使欠債人可大大減少利息支付,並且能在可見的數年間償還所有債項,使欠債人減輕生活負擔,維持在合理的生活水平。
還債期內不能申請按揭
不過,值得留意的是,並不是所有欠債人都可考慮以上方案,若申請人具備穩定工作和固定收入,而又能顯示還款誠意(如安排每月自動轉帳還款),以及以往的還款紀錄良好,債權人都大有機會接受其申請。一般來說,銀行會比財務公司較為接受此安排。相反,如果申請人的工作或入息不固定、債項的金額較低或還款期太短,以及申請人之還款往績欠佳的話,債權人未必會接受其申請。
最後,究竟在IVA或DRP期內可否借物業按揭呢?由於在IVA或DRP期內只能還債,不能再借新債,故做物業按揭就等於增加負債,對現有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就算在期內收入增加,亦要通知律師,以安排多還款項予債權人;直至在期滿後,銀行一般都能再次批出貸款,因為在銀行角度,嘗試透過債務重組的欠債人是具有還款之責任心,與申請破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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