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宜設AI版權法掌握發展先機
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應用普及化,引伸出相關版權爭議。具知識產權相關逾20年執業經驗的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合夥人趙之威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大部分政府已有明確的規管方向,並在今年內進行相關的立法諮詢工作,包括香港,惟坦言「諮詢快無用,要立法都快」,方能把握發展先機,並吸引AI公司來港發展。
他形容,現時香港的AI發展如同30年前的互聯網一樣,其發展是「撳都撳唔住」,因此,有確切需要做好AI公司及用家的保障,而如何規管及規管好便成為大課題。
律師促參考現有安全港條文
綜觀國際間討論,趙之威指,當中涉及的議題眾多,包括AI生成內容是否需要受保護、受保護的程度與範圍、如何定義作者及版權擁有人、作品涉及侵權行為由誰負責等,而本港的法例須與國際接軌,事前也須好好釐清有關問題,並制訂好指引,供業界參考。
坊間有意見認為,AI大模型在訓練前,已取得訓練材料的授權,可以避免生成品侵權。他坦言,未必可行,當每項材料都要授權,而授權花費一定時間及程序,變相會阻礙發展。
他又指,香港版權條例已有安全港條文,當版權持有人發現網上平台的第三方作品有侵權行為,可以通知該平台,平台先行將作品下架,再讓雙方作後續處理,有關做法不但能平衡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中介者之間的利益,也能讓科技得以順利發展,是日後值得參考的做法。
本港現行版權條例訂明,原創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的版權受到保護,版權擁有人是作者本身,惟只限自然人或法人,即機械人、程式或電腦均無法成為版權擁有人。趙之威指,目前香港尚未見AI相關的版權爭議。不過,即使在未有明確法律下,法官仍可根據海外案例、基本常識、商業道德、人權等作出判斷,強調香港法制健全,在亞洲屬先進水平,亦備受國際認可,有能力保護好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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