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足夠業務惹議 被斥龍門任搬
香港交易所(00388)於2018年修改上市條例,在現行機制下,上市公司被除牌變相「DQ」(即取消資格),主因不符合主板上市規則13.24條及GEM的17.26條,即「發行人經營的業務(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並且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其證券才得以繼續上市。」
他提到,港交所的舉動其實「曲線啟發」了一些上市公司作出另類玩法,就是「先躺平,再等港交所向其出示『紅牌』,到最後跟手順手私有化『執一筆』」,既可避過「大股東賤價私有化」等道德問題,又可達致賺錢終極目的。
拒延停牌期為防啤殼
至於停牌18個月就「DQ」又是否太倉卒了事?梁指,對一批資金鏈斷裂、遭人告至破產的公司而言,因相關經歷已經消耗大半年時間甚或一年時間,倘之後要再找「白武士」做盡職審查,以至進行反向收購(RTO)行動,時間的確所餘無幾。惟在港交所角度而言,「他們就是不想公司透過反向收購維持上市地位,唔想公司啤殼」,只想公司以正常的首次公開招股(IPO)程序上市,所以港交所刻意不願延長相關期限予相關公司有充足時間做其他行動。
可借鏡美吹哨人計劃
梁又認為,「現時證監會向保薦人罰款,人哋只係當交租,有咩作用!」他建議,證監會應加強刑罰力度,甚或參考美國證交會的「吹哨人計劃」(Whistleblower Award),保護吹哨人及對吹哨人予以獎勵。
美國證交會的「吹哨人計劃」是由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設立,並在2012年首次給吹哨人獎勵,而具體執法行動和吹哨人身份並不會被披露。
該會向吹哨人提供的獎勵,是來自美國國會設立的投資者保護基金,該基金的資金完全來自證券法違規者向證交會支付的貨幣制裁。在罰款額逾100萬美元的成功執法案件中,吹哨人可獲罰款金額的10至30%,計劃啟動以來,美國證交會已經支付逾10億美元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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