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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判決 可再上訴

楊明前年於山頂馬己仙峽道駕駛時失事撞壆,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共3項控罪,去年3月獲判首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承認第2、3項控罪,原須還押候判,惟當時代表律師以「錯誤提供意見」為由推翻認罪答辯獲批,撤換律師團隊後重新認罪,被判18天監禁、罰停牌2年及判罰款3,000元,而當時楊明亦獲准申請保釋上訴,案件轉到高等法院審理。
對於上訴制度,陸偉雄大律師接受本報訪問,指上訴機制屬可加可減,意味住有機會令刑期和刑罰增加或減少,而案件交到高等法院審理後,若當事人依然不滿意判決,仍然有最後一次機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但要視乎是否符合終審法院的上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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