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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離婚 避冷靜期

大S被指在本月初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申請離婚,並找來曾替多位台灣女星包括張清芳及賈靜雯等打離婚官司、擅長家事法的律師賴芳玉處理。根據現行台灣《家事事件法》規定,申請離婚要先行調解,如在過程中達到共識,就達成調解離婚,不需由法庭裁判。有指大S及汪小菲在台灣的財產達9億元台幣(約2.5億港元),包括大S名下兩間位於台北信義區的豪宅市值約5.6億元台幣(約1.6億港元),而汪小菲則有豪擲3.5億元台幣(約9,820萬港元)在台北開設以大S命名的酒店「S Hotel」,就以上財產狀況,如果要「分家產」大S似乎較吃虧。有台灣律師指,台灣離婚分產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是「分錢不分產」,但內地則是「共同財產制」,財產債務都是共有,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與內地人民離婚,夫妻財產制各依據該地區法律。
大S和汪小菲在北京註冊結婚,選擇離婚官司在台灣進行,可以避過內地辦離婚需要經過1個月的離婚冷靜期規定,如調解中達成共識,在兩名證人簽字後,到台灣戶政事務所取得新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再找公證人辦手續,然後透過海基會轉到海協會,讓離婚也在內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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