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規 認可台民事判決案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周三公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決定,自下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指出,該規定為正確審理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案件,保障海峽兩岸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規定明確,申請人僅提出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應否認可並作出裁定;如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具有給付內容,人民法院在受理認可申請及作出認可裁定時,應向申請人釋明其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交的材料方面,如身份證明材料在大陸以外形成,申請人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履行證明手續。申請人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判決真實並已生效。
發布5年改革綱要
最高人民法院昨發布《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明確9個方面45大項改革內容、200多項具體改革任務,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人民法院改革規劃和實施推進的綱領性文件。當中明確涉企案件常見行為罪與非罪界限、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推動建立輕微犯罪紀錄封存制度等,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健全完善訴訟制度機制和審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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