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實施 廣州電動單車新規 3次違法可被扣車
禁止瀏覽電子設備吸煙飲食駛高速公路
廣東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上周五發布消息,今年9月開會通過的《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月30日起施行。當中規定,如3次違法不處理可扣車,政府可總量控制。
上述規定共8章55條,對電動單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等管理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及電動單車經營者、外賣即時配送等企業的義務和責任亦作規定。
騎手周內3次違法 企業派單管控
當中明確,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超過15公里,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瀏覽電子設備以及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禁止電動單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內環路及其放射線、過江隧道、行人路等處行駛。
此外,電動單車有3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紀錄,所有人、駕駛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通知後如不接受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扣留車輛。對一周內有衝紅燈、超速行駛、逆向行駛等3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騎手,企業要實行派單管控。物業服務人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電動單車停放、充電行為如未勸阻、制止或未及時報告,由消防救援機構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將被罰款。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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