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前民事審判庭長受賄 囚15年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前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前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周三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囚,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3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75萬港元),追繳其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涉額3786萬
經審理查明,鄭學林在2004年至前年,利用擔任法庭不同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3,529萬元(約3,786萬港元)。他退休後,去年3月至9月利用原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1,150萬元(約1,233萬港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400萬元(約429萬港元)。
法院認為,鄭學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均特別巨大,應該依法懲處。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及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具自首情節;又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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