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6條通過 碳市場機制投運
【本報綜合報道】聯合國195個國家2015年12月12日通過《巴黎氣候協定》,但一直未就設立碳信用交易機制的第6條條文達成共識。經過9年磋商,各國終於在上周六於阿塞拜疆舉行的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閉幕全體會議上達成共識,碳市場機制得以正式投入運作。
國家間可交易排放額度
碳交易是排放權交易方法的一種,為各市場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設置額度上限,然後以市場交易機制在受管制的主體之間分配排放量額度。目標是在市場機制的驅動下,相較於可無成本地排放溫室氣體,推動工業和商業過程向更低碳的方向發展。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主席、阿塞拜疆生態和自然資源部長巴巴耶夫宣布,各國就《巴黎氣候協定》第6條達成共識,全場掌聲持續約30秒。第6條是主管碳交易市場的機制,允許國家在雙邊或多邊協定下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國家自訂貢獻,同時建立一個中央機制,核實、批准和發放高質量的碳信用。
條文的部長級磋商會議,由新加坡永續發展與環境部長傅海燕、新西蘭氣候變化部長兼稅務部長沃茨(Simon Watts)聯合主持。傅海燕指各國就《巴黎氣候協定》達成共識是啟動碳市場的強心針,有助推動高質量碳信用交易,調動私人資本促進全球減排,以及確保全球升溫可以控制在1.5℃以下至關重要。
沃茨稱,各國共識向市場發出明確信號,即積極發掘減排和支持國家實現氣候目標的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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