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買賣槍枝零件罪成 11人囚3至15年

涉案的送檢零件。 涉案的送檢零件。
涉案的送檢零件。
【本報綜合報道】山東、浙江等地多名外貿商早前因採購及網售槍枝零部件,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枝罪或走私武器罪罪名,案件去年11月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將關聯案件併案審理,共涉11名被告,均為關聯供貨商。案件近日一審審結,各被告判囚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至有期徒刑15年不等。
由於涉案物品均屬零件,能否認定為「槍枝散件」屬全案爭議焦點。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鑑定工作規定》,槍枝散件是指專門用於組成槍枝主要零部件。辯方律師辯稱,零件或可組裝在槍枝上,也排除不了可組裝在玩具槍上,且涉案零件無法組成整槍,不具社會危害。
法院:具實現機械運作功能
經審理,法院不採納辯護意見,認為槍枝散件是為組裝成槍枝而製造零件,具備輔助槍枝實現機械運作功能針對性。辯護人僅以不排除涉案槍枝可用於仿真槍、氣槍而否認涉案散件屬槍枝散件,辯護意見並不成立。對於涉非成套槍枝散件案,不僅應考慮涉案槍枝散件數量,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枝散件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圖為部分被認定為槍枝散件的配件。圖為部分被認定為槍枝散件的配件。
圖為部分被認定為槍枝散件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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