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殺」命案 保險公司須賠220萬
【本報綜合報道】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宗因「開門殺」(指汽車乘客或司機打開車門時,撞倒從旁駛過的電單車)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200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220萬港元)。
包括5.5萬精神撫恤金
去年12月31日中午,王姓司機將車輛停在路邊停車位,打開車門準備落車,恰遇一輛電動單車駛至。汽車左前門與電動單車碰撞,導致電動單車司機顱腦損傷,延至今年1月4日死亡。今年2月1日,交警支隊調查後認定汽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家屬要求汽車司機、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43萬多元(約267萬港元),當中包括5萬元(約5.5萬港元)精神撫恤金。
汽車司機認為其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3者險,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不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索賠。金山法院審理後認為,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3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汽車司機承擔。對於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付精神損害撫恤金,金山法院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的承保範圍內,故對死者家屬的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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