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前副局長 收賄1759萬囚11年半
【本報綜合報道】山東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周四對淄博市公安局前黨委委員、副局長張京義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15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65萬港元),追繳其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去年11月,張京義利用擔任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局長,淄博市公安局臨淄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桓台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桓台縣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淄博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職務晉升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共折合約1,591萬元(約1,759萬港元)。
認罪退贓 從輕發落
法院認為,張京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他到案後,主動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法院認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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