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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8731萬財物 寧夏前副書記囚15年

姜志剛 姜志剛
姜志剛
【本報綜合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前副書記、銀川市委前書記姜志剛受賄案,周三由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45萬港元),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姜志剛2003年至去年利用擔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領導人員管理一局副局長,管理二局副局長、局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銀川市委書記,北京市政協副市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特許經銷商資格、項目招標承攬、業務合作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7,998萬元(約8,731萬港元)。
自首揭發他人 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姜志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他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並具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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