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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未除性器 登記變性 戶政事務所阻撓 裁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戶政事務所敗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戶政事務所敗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戶政事務所敗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一名男子因有「性別認同疾患」,在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性別,戶政事務所以未摘除性器官為由拒絕。台媒周一報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認為,戶政事務所此舉侵害男子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戶政事務所敗訴。
確診性別認同疾患
林男年幼時因隱睪症接受手術,初中才出現男性第二性徵,手術後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他去年9月經兩間醫院精神科診斷,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但由於不想傷害身體,未去除男性性器官。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按照台灣內政部2008年釋法,基於他無拆除男性性器官的診斷證明,拒絕他登記變性。
法官指出,據林男提交的診斷證明,認定他有明確女性認同意識,足以證明林男有性別不安情形。內政部的釋法屬行政規則,卻要求變性者必須摘除性器官,不僅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還嚴重侵害身體權、健康權及人格權,應拒絕釋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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