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台灣37死刑犯提釋憲 法庭裁定有條件合憲

台灣憲法法庭指出,若死囚不是犯最嚴重罪行而判死,可以提出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憲法法庭指出,若死囚不是犯最嚴重罪行而判死,可以提出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台灣憲法法庭指出,若死囚不是犯最嚴重罪行而判死,可以提出上訴。(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針對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台灣憲法法庭昨日裁定有條件合憲,指死刑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個案。如果死囚不是犯最嚴重罪行而判死,可以提出上訴。
或影響刑罰制度
今次死刑釋憲案由37名死囚共同聲請,以死刑犯王信福的案件為主,監察院今年發布報告指王信福可能蒙冤,呼籲法務部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憲法法庭同年受理他與其他36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
此案針對刑法第271條第1項死刑規定有沒有違憲,透過憲法解釋檢視死刑是否符合憲法精神,特別是在保障人權、生命權及免於酷刑的條文下。
一旦裁定違憲或部分違憲、合憲性限縮解釋,都將讓死刑制度「名存實亡」,死囚將可獲重審的機會甚至獲得釋放,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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