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洗錢兼非法藏槍彈 貴州公安廳前高層囚7年
貴州省公安廳前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前組長陳罡受賄、洗錢、非法持有槍枝、彈藥一案,上周四在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決定對陳罡執行有期徒刑7年,罰款3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2萬港元),沒收犯罪所得財物及非法持有的5支槍枝及732枚彈藥。
經審理查明,陳罡於2016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安順軍分區政治委員,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省公安廳黨委委員、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人員在案件處理、混凝土生產資質辦理、消防手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142萬餘元(約156萬港元)。
工商銀行前紀委書記認受賄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陳罡為掩飾、隱瞞50萬元(約54萬港元)受賄款的來源、性質,虛構向他人借、還款的轉帳事實,偽造借貸關係,轉移受賄資金。陳罡還違反槍枝、彈藥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法院認為,陳罡收賄金額龐大,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劇情嚴重。
鑑於陳罡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退繳全部受賄贓物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劇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周四審理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劉立憲涉嫌受賄一案。劉立憲於1998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局局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總裁,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76萬餘元(約1,952萬港元)。劉立憲當庭認罪悔罪,案件擇期宣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周五發布公告,宣布陸軍軍人代表大會決定罷免鄧志平的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鄧志平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今年6月6日由陸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決定罷免其人大代表職務。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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