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判陳水扁洗錢案免訴 高院駁回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早前以追訴權時效已過為由,判決前總統陳水扁涉洗錢案免訴,檢方提出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訴訟程序,周三撤銷判決,發回至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法院於被告因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欲作終局判決前,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
指應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程序
台北地院認為洗錢罪追訴時效10年加上停審及檢方追訴期等已過,作出免訴判決,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訴訟程序並不妥適。
陳水扁被指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收錢助其取得董事長之位,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新台幣(約244萬港元)。陳水扁夫婦已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囚8年定讞,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查,台北地檢署其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但審理期間醫院認為他有多重身體症狀,台北地院2015年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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