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最高法最高檢明確洗錢罪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周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辦理洗錢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就洗錢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明確洗錢相關犯罪的認定標準。該解釋自昨日起施行。
會上指出,洗錢犯罪與毒品、金融、腐敗等上游犯罪有緊密聯繫,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經濟金融安全,應依法懲處。該解釋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此外,明確洗錢數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550萬港元)以上,且多次實施;不配合財物追繳,令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250萬元(約275萬港元)以上;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涵蓋虛擬資產交易
該解釋亦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的7種具體情形,將通過虛擬資產交易列為洗錢方式之一。掩飾、隱瞞相關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如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如犯洗錢罪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處或單處罰金的,判處1萬元(約1.1萬港元)以上罰金;如判處5年至10年徒刑,併處20萬元(約22萬港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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