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擬修訂婚姻登記條例簡化程序
【本報綜合報道】民政部周二在網站公開《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在下月11日前面向社會諮詢。該草案在登記程序上作出較大修改,當中規定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同時取消過去對登記的地域管轄規定。
取消出示戶口簿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施行,今次草案則體現民法典涉及婚姻的最新要求。草案修改婚姻登記中所需出具的證件,取消了需出示戶口簿的要求,以倡導婚姻自由。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時出示的證件和書面材料只有兩項,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至於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亦只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結婚證兩項。
此外,草案取消過去對登記的地域限制,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憑規定材料,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草案亦明確可撤銷婚姻及三類不受理離婚登記情形,對離婚冷靜期細化規定,並規定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要對個人訊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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