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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人大前副主任受賄囚10年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前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受賄案,昨日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春生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4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32萬港元),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以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李春生收受財物值8587萬
法院審理查明,李春生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利用河南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逾7,940萬元(約8,587萬港元),其中部分財物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李春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但鑑於李春生部分受賄屬未遂,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依法可予減輕處罰。
李春生2022年11月26日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翌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3年6月28日遭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同年7月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生作出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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