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付費改論文 質量差未通過評審 4萬元判賠博士生

畢業季來臨,內地有博士生找網店修改畢業論文。(中新社圖片) 畢業季來臨,內地有博士生找網店修改畢業論文。(中新社圖片)
畢業季來臨,內地有博士生找網店修改畢業論文。(中新社圖片)
「請槍」重寫徒勞無功 索償興訟
四川成都青羊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一宗高校博士生,付款7.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8萬港元)找人修改畢業論文但未能過審一案。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的行為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擾亂正常社會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二者之間的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博士生獲退款3.75萬元(約4萬港元)。
案情指,某高校博士生小李為順利畢業,在網上找到一家經營論文修改的店舖諮詢。店舖客服表示,可提供論文代寫服務。小李表明已寫了初稿,需要找人把論文修改至提交盲審,要求在去年11月底完成。雙方經過交流後就服務費用、提交時間等事項達成一致。客服向小李發送《論文寫作協議》,約定收費5.5萬元(約5.92萬港元),安排寫手根據意見修改全文,修改次數不限直到滿意為止。
前後共繳8萬元 合同裁無效
協議簽訂後,小李支付3萬元(約3.23萬港元)訂金,隨後加入通訊群組。隨着論文修改,寫手認為原本約定只是修改,但現在變成重寫,遂提出追加費用。於是小李又向寫手支付再付2萬元(約2.15萬港元),並於去年12月1日支付尾數2.5萬元(約2.7萬港元)。小李收到最後一版修改論文後,指論文質量差而未能通過導師審核,要求退還所有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博士研究生應具備獨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而學位論文是學術研究能力的重要體現,學位申請人應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論文修改是論文寫作過程中必備的環節,修改能力是學位申請人的必備能力之一,案涉論文的修改不限於語言表達、論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了論文結構、內容等實質修改。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雙方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失,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依法加以調整,部分支持3.75萬元。關於資金佔用利息,由於案涉合約無效,原告主張資金佔用利息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本報綜合報道
案件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圖)審理。案件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圖)審理。
案件由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圖)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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