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廢品傷工人 台軍校維持賠90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一名工人2016年幫空軍官校處理軍方廢品時,因彈射座椅的火箭突然發生爆炸,導致身受重傷。法院一審判空軍官校不用賠償,案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改判空軍官校需賠償374萬餘元新台幣(約90萬港元),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事前未卸除爆炸危險物
事主黃姓工人因爆炸導致身體多處受傷,包括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拇指及食指截肢等。他指控,軍方由承包商提領廢物,承辦人員竟將具有危險性之廢物交予提領,也沒有在廢物繳庫前卸除相關爆炸性危險物質,事故發生是軍方人員執行職務有所懈怠,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為空軍官校所屬人員未執行義務確實清點、分類進行報廢程序,未能發覺爆炸物存在,以除去爆炸物之危險性或另為妥適處理,自有過失,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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