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台獨意見》發布 最重可判死刑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昨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共有22條定罪量刑新規範。意見列明,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死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而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意見列出認定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包括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透過制訂、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公投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透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台獨等。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者視為「首要分子」,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者應認定為「罪行重大」。
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意見亦列出認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行為、量刑等。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如逃避偵查或審判,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指出,當前台海形勢複雜嚴峻,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大肆渲染,分裂謬論,妄圖以外謀獨,嚴重違背台灣主流民意,嚴重破壞台海和平穩定,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強調絕不容忍和姑息涉獨人員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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