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員工優惠」誘友存款 台女盜領292萬元

高雄高分院(圖)法官認為,該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雄高分院(圖)法官認為,該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中時電子報圖片)
高雄高分院(圖)法官認為,該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中時電子報圖片)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屏東某銀行賴姓女行員以年息13%「行員存款」優惠的名義,誘使乾姊妹吳姓女客戶存款,但私自挪用投資,4年來盜領吳女家族存款1,209萬元(新台幣‧下同,約292萬港元),吳女發現後怒向賴女、主管、銀行求償。一審判賴女須賠償512萬元(約123萬港元),銀行不知情免賠。案件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交易形式非屬銀行業務範疇,吳女應有自知之明,判銀行無責免連帶賠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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