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11歲童玩平衡車撞傷人 父判賠18.5萬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圖)一審裁定小童父親須對傷者賠償。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圖)一審裁定小童父親須對傷者賠償。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圖)一審裁定小童父親須對傷者賠償。
【本報綜合報道】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一名女保母2022年5月在屋苑行走時,遭一名11歲男童駕駛電動平衡車撞倒,構成十級傷殘。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上周四一審判決,男童父親需賠償傷害各項損失合計16.8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8.5萬港元)。
案情指,女保母劉麗(化名)前年5月回僱主家時,從後被男童小濤(化名)撞倒,證實右髕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及關節軟骨損傷。
女保母十級傷殘
她出院後起訴小濤及其父親,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約18萬元(約19.8萬港元)。
法院認為,小濤為已滿8周歲不滿18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傷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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