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侵犯人身自由賠款上調

【本報綜合報道】內媒周二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通知,要求自周一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462.44元(人民幣‧下同,約508港元)計算。與此前標準按照每日436.89元(約480港元)計算相比,新標準有所增加。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國家統計局上周五公布的數據,去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120,698元(約13.2萬港元),日平均工資比之前增加了25.55元(約28港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周一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按照上述標準計算。
受理案件續增
數據顯示,1995年至去年全國法院共受理31.8萬宗國家賠償案件,其中司法賠償案件有9.9萬件,決定賠償金額75.35億元(約83億港元)。與1995年相比,去年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數量增長了17.5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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