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容犬隻嚇人致傷 狗主需負責任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狗隻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而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狗隻飼養人、管理人亦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公布一宗典型案例,一名女子於2018年11月駕電瓶車經過某村一路段時,被一頭黑色大型犬追逐,受驚嚇摔倒致膝關節受傷。事主向狗主發出民事索償,浙江省台州市黃岩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4月16日宣判,裁定狗主賠償19.9萬元人民幣(約21.7萬港元)。狗主不服上訴,但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8月10日駁回並維持原判。
人民法院案例庫目前一共收錄了4宗飼養動物侵權責任案例。另外3宗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別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單獨遛狗致人損害,違反了動物飼養管理規定,除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外,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禁止飼養的烈性狗、大型狗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權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認定被狗隻咬傷注射瘋狗症疫苗是否與終止妊娠間因果關係時,除依賴鑑定、醫學結論,還應考量一般社會認知並兼顧社會倫理,注重裁判結果的社會價值引導,原則上認定狗隻致人損害後注射疫苗和終止妊娠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終止妊娠產生的損害應由侵權人賠償。
倘養狗殺人 可判囚7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狗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刑法,飼養的狗隻傷人後,若受害者傷情達到了重傷或重傷以上,狗主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該罪最高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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