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囚15年犯人賄官員 換監外執行9年

城廂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案件。 城廂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案件。
城廂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案件。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周四聯合發布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名被判入獄15年的罪犯,服刑期間多次賄賂政府和監獄醫院官員換取監外執行,時間總長超過9年。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行賄等罪成立,判處12年3個月有期徒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指,被告楊×文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於2003年5月被判15年有期徒刑,同年10月開始服刑。楊×文自2005年來多次給予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葉姓幹部和某監獄醫院管教大隊林姓副中隊長財物,並經他們給予監獄管理局、監獄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員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63.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70萬港元),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
判加刑逾12年
截至刑滿釋放,楊×文被暫予監外執行時間總長9年3個月20日,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多次乘機出入國境74次。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和偷越國(邊)境罪,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56.6萬元(約62萬港元),影響司法公正,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其新刑期將與尚未完成的刑期合併執行,另罰款21萬元(約23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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