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陸企在台搶人才 兩男受懲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兩名從事科技業的男子因幫助大陸企業挖角人才,去年7月依涉嫌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經台灣高檢署駁回再議,兩名男子獲暫緩起訴處分3年確定,兩人及所屬公司各須向公庫支付50萬(新台幣‧下同,約12萬港元)及30萬(約7.3萬港元)處分金。
認罪獲暫緩起訴
調查局去年5月22日至25日首度動員6個外勤處站,在全台同步執行查緝行動,去年7月再度執行專案查緝。面對檢方調查,兩名公司負責人董姓及張姓男子認罪,今年1月獲緩起訴處分,期間均為3年,要求董、張各支付50萬、30萬元處分金給公庫,兩人的公司亦各須支付50萬、30萬元處分金給公庫。台北地檢署其後依職權送台灣高檢署再議,後者審查後認為偵查已完備,駁回再議,全案獲暫緩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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