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啤酒商標 「鳥蘇」罰229萬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知名品牌「烏蘇」啤酒狀告另一名為「鳥蘇」的啤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支持原告208萬元人民幣(約229萬港元)的賠償請求。案件經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為新疆「烏蘇」
新疆烏蘇啤酒公司1986年開始生產烏蘇牌啤酒,2006年獲得註冊圖片商標,同時也是多個相關註冊商標的權利人。2016年起至今,該公司一直使用「紅罐裝烏蘇啤酒500ml(毫升)」的包裝。天津某公司申請註冊「鳥蘇NIAOSU」商標,並由其委託江蘇無錫某公司及山東某公司,生產、銷售與原告紅罐裝烏蘇啤酒近似的「鳥蘇」牌啤酒。
南京中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的「鳥蘇」啤酒使用之標識,與原告涉案註冊商標極為近似,容易令消費者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被告天津某公司註冊的「鳥蘇NIAOSU」商標亦因與原告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2020年8月成立時,原告公司企業字號「烏蘇」已經具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雙方屬於同業競爭者,被告在應當知曉下仍然臆造高度近似的「鳥蘇」作為企業字號,「搭便車」的主觀意圖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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