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微信借貸案 紅包屬贈予 轉帳才可追
自從電子支付興起,內地民眾近年開始轉為透過通訊軟件微信旗下功能「微信紅包」或「微信支付」付款及轉帳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宗民間借貸糾紛案時認定,微信紅包或微信支付在法律上存在性質差異,屬能否追回款項關鍵因素。
案情指,劉女士曾先後透過多種形式,借予微信好友周先生合共逾1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3.2萬港元),包括透過微信紅包支付2,769元(約3,046港元),以及通過微信支付轉帳1.29萬元(約1.42萬港元)等。惟雙方之後關係破裂,劉女入稟法院要求周男償還全部借款,遭對方以有關款項均屬贈予為由拒絕。
釐清定義 雙方無上訴
經審理後,海淀法院認為微信紅包本身包含贈予之義,加上劉女支付目的正是資助周男生活,故此男方毋須償還2,769元。同時,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劉女透過微信支付行為帶有贈予意思,考慮轉帳金額,再加上周男過往還款紀錄等,法院認定該筆金錢屬於借款而非贈予,故判令男方需歸還1.29萬元。
上述裁決出爐後,無論是劉女抑或周男均無上訴,判決現已生效。海淀法院法官李囡補充,微信紅包及微信轉帳均透過微信操作付款,應從功能及屬性區分認定兩種付款性質不同之處。她指微信紅包體現微信社交功能,其轉帳金額上限僅得200元(約220港元),加上名為「紅包」(即利是),在通常情況下意味付款人自願贈予,毋須返還。相反,微信轉帳屬微信設置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付款方式,故不具備贈予之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戴孟勇認為,上述判決實際上是綜合利用文義解釋、習慣解釋等合約解釋方法,並參考雙方締約背景及履行行為等因素,藉此確定具爭議合約內容,做法與相關規定正相脗合,也符合法理及人情,因此值得肯定。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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