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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微信借貸案 紅包屬贈予 轉帳才可追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定微信紅包與微信支付本質在法律上有分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定微信紅包與微信支付本質在法律上有分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定微信紅包與微信支付本質在法律上有分別。
自從電子支付興起,內地民眾近年開始轉為透過通訊軟件微信旗下功能「微信紅包」或「微信支付」付款及轉帳等。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宗民間借貸糾紛案時認定,微信紅包或微信支付在法律上存在性質差異,屬能否追回款項關鍵因素。
案情指,劉女士曾先後透過多種形式,借予微信好友周先生合共逾1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13.2萬港元),包括透過微信紅包支付2,769元(約3,046港元),以及通過微信支付轉帳1.29萬元(約1.42萬港元)等。惟雙方之後關係破裂,劉女入稟法院要求周男償還全部借款,遭對方以有關款項均屬贈予為由拒絕。
釐清定義 雙方無上訴
經審理後,海淀法院認為微信紅包本身包含贈予之義,加上劉女支付目的正是資助周男生活,故此男方毋須償還2,769元。同時,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劉女透過微信支付行為帶有贈予意思,考慮轉帳金額,再加上周男過往還款紀錄等,法院認定該筆金錢屬於借款而非贈予,故判令男方需歸還1.29萬元。
上述裁決出爐後,無論是劉女抑或周男均無上訴,判決現已生效。海淀法院法官李囡補充,微信紅包及微信轉帳均透過微信操作付款,應從功能及屬性區分認定兩種付款性質不同之處。她指微信紅包體現微信社交功能,其轉帳金額上限僅得200元(約220港元),加上名為「紅包」(即利是),在通常情況下意味付款人自願贈予,毋須返還。相反,微信轉帳屬微信設置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付款方式,故不具備贈予之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副院長戴孟勇認為,上述判決實際上是綜合利用文義解釋、習慣解釋等合約解釋方法,並參考雙方締約背景及履行行為等因素,藉此確定具爭議合約內容,做法與相關規定正相脗合,也符合法理及人情,因此值得肯定。本報綜合報道
內地人會透過微信紅包收利是。內地人會透過微信紅包收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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