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犬傷人 飼主負全責
最高法公布案例 不論受害者有否過錯
面對烈性犬咬人事故近年頻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昨天發布多宗飼養動物導致他人受到損害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更裁定,假如「禁止飼養的大型犬傷人,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狗主應承擔全部責任」。
在一眾案例中,狗主劉××飼養一隻阿拉斯加犬,屬該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大型犬。他早前在屋苑放狗時,巧遇7歲徐××及對方祖母王××逗玩其愛犬。就在此時,他的阿拉斯加犬抓傷徐××面部,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最終被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費用3萬多元人民幣(約3.3萬港元)。
審理法院認為,動物飼養人飼養動物,在享受樂趣同時應承擔較高管理責任等。另外,民法典亦規定,如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具有嚴重主觀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劉××飼養的阿拉斯加犬屬該市禁止飼養大型犬,縱使徐××逗犬有錯,也不能減輕劉××責任,因此裁定被告應給予賠償。
無接觸式傷害亦需承擔責任
除了狗隻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受傷需要賠償,最高法亦提到,即使是「無接觸式傷害」,飼養人也需擔責。例如,張×甲早前駕駛電動單車途經某村路段時,被張×乙飼養黑色大犬追逐,導致驚嚇摔倒,膝關節受傷,事後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
審理法院認為,飼養動物危險性不僅指身體上直接接觸所致傷害,給予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之一。張×甲損害與張×乙飼養狗隻致使被侵權人受到驚嚇之間的確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作為飼養人未盡合理管理義務,即使不能證明是否存在故意,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中國寵物行業白皮書顯示,全國城鎮2022年度鎮犬隻數達到5,119萬隻。最高法最後呼籲狗主文明養狗、依規養狗,強化養狗有責、養狗負責意識,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養犬氛圍和環境。有關負責人期望,狗主攜帶寵物出行同時,能夠攜上規則、記住安全、扛起責任,為自己及他人幸福、快樂、祥和履行義務。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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