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規範新法 下月實施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不少地方的彩禮金額持續走高,相關糾紛案件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周四發布審理涉彩禮案件司法解釋,規範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範圍、彩禮退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旨在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平衡雙方利益,下月1日起實施。
有紀念意義禮物可不退還
該司法解釋指出,民法典規定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如另一方要求退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亦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予的區別,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於彩禮時可根據目的、習俗、時間等事實認定;而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禮物、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金額較小,不屬於彩禮財物,解除婚約或離婚時可不退還。此外,婚約雙方父母可作為婚約財產糾紛訴訟當事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雖規定了彩禮退還問題,但在法律邏輯上尚有兩種情況未予規定,需要完善相關規則,包括已結婚並共同生活,以及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在第一種情況下,離婚時一方如請求退還彩禮,人民法院一般不應支持,但在「閃離」的情況下,司法應適當調整,按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在第二種情況下,原則上彩禮應退還,但亦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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