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統一規範社會組織名稱 5月生效

民政部統一規定社會組織名稱。 民政部統一規定社會組織名稱。
民政部統一規定社會組織名稱。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從今年5月1日起,將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民政部近日公布有關管理辦法指出,社會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除非具有其他含義。
禁「第一」「國家級」等字眼
內地傳媒周三報道,中國有近90萬個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三類。目前內地對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管理有具體規定,但社會團體名稱立法仍然空白。辦法明確指出,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可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名稱中間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詞,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領域限定語,並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辦法又規定社會團體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限於在科技、文化、衞生、教育、藝術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字號的,需要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內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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