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公共場所標識 不得單獨用外國文字 新例2‧1起廣州實施

外語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 外語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
外語標識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
以規範漢字為基礎 輔以譯文
全國首部關於公共場所外語識別地方法規,將於下月1日起在廣東省廣州市正式實施。針對外語標識設置不規範、不準確問題,新規要求設置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不得單獨使用外國文字,不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周四公布,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廣州市公共場所外語標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公布。《規定》所稱的外語標識,是指在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印刷招貼等各種載體上,使用一種或者多種外國文字告知名稱、方位、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或者簡介有關內容等訊息的標記。
包括交通工具A級旅遊景區
《規定》明確列出11類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公共場所,包括了本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涉外政務服務窗口;應急避難場所;民用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碼頭、汽車客運站、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地鐵列車、公共汽車電車、渡輪等交通工具;三級醫療機構;公共圖書館、國有的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國際化街區、國際人才社區;國際體育賽事、國際會議、國際展會等大型的國際活動場所;A級以上旅遊景區、三星級及以上旅遊飯店;公共環衞設施;以及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外語標識的其他公共場所。
根據《規定》,廣州市政府外事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的管理及相關工作等;區政府負責外事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外語標識設置的監督,組織開展公共場所外語標示有關法規、標準的宣傳。設置公共場所標識應當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輔以外國文字譯文;譯寫外語應當符合外語譯寫標準,沒有相關譯寫標準應當符合外語通常使用習慣和慣例。違反《規定》應當督促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移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T型路牌地名仍用漢語拼音
對於有市民反映城市道路上的地名標誌使用漢語拼音一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明確地指出,常見的道路兩旁T型路牌屬於地名標誌,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依照《地名管理條例》以及相關的國家標準執行,採用漢語拼音拼寫。本報綜合報道
廣州市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廣州市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
廣州市規範公共場所外語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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