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新疆修例 禁引誘強制歧視信教

【本報綜合報道】新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昨日公布,下月1日起實施,當中列明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引誘、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間應和睦相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製造不同宗教、同一宗教內部、信教與不信教公民之間的矛盾與紛爭。
條例內容共9章78條,旨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下月實施 抵禦滲透
當中列明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自治區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國家、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煽動民族仇恨、實施暴力恐怖等活動,不得藉此妨礙國家制度實施或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利益等活動。
條例指出,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應按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規定,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應遵守有關法規,不得擅自認定、委派、指定、聘任或撤換宗教教職人員。宗教院校由自治區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應履行培養愛國宗教後備人才等職責。條例又規定,村委會、居委會應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如發現非法宗教組織、傳教人員或宗教活動以及利用宗教干預基層公共事務,應及時向當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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