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4年未追討 被要求注銷抵押 債主敗訴
興訟時效僅3年 屆滿失抗辯權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宗案例,一名債仔2018年抵押名下房產,向債主借款61萬元人民幣(約67.1萬港元),雙方簽訂合約,寫明一年之內還款,同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惟彼此之後再無聯絡,債仔沒有還錢,對方也未有追債。直至2023年,債仔入稟法院要求債主配合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並返還房屋所有權證,卻被對方要求首先還錢。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債權人債權訴訟時效已過。
案情指,老張2018年因做生意需要資金,故向朋友老陳借錢。雙方簽訂借款合約,列明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老張會以旗下一套房產作為抵押,因此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此後,老張與老陳沒有聯絡對方,其中老陳從未催收欠款或採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直至2023年,老張入稟法院要求老陳配合辦理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
債仔從沒聯絡還錢
經審訊,信豐縣人民法院認為老張與老陳之間借款行為於2018年發生,雙方約定借款期為一年。然而,老陳無舉證證明借款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況,故其債權訴訟時效於借款期滿之日起3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
法院另認為在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由於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注銷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並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屬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法例,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使存在中止或中斷情況,最長一般不會超過20年。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抗辯權。由於老陳承認借款合約到期後從未催收欠款,而老張也沒有主動聯絡還錢,法院認定此舉可以證實老陳主張債權的3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且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亦未行使抵押權,故不會採信債主抗辯理由。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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