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懷孕員工 培訓機構罰款
【本報綜合報道】上海市許女士早前因為懷孕身體不適請假,遭公司認定屬於曠工並解僱。她為此向公司提告,法院近日裁定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約,恢復女事主的崗位,並賠償12萬多元人民幣(約13.3萬港元)工資。
被指曠工4次
許女士在上海市一間培訓機構任職銷售員,2022年初她因懷孕出現早期孕吐,當年1月請8次假,前4次獲批,但後4次被指是曠工。
公司解釋稱孕吐是身體不適,應該是病假,但許女士沒提供病假紙,假如請事假,應該提前3天前申請,但她每次都是當天請假當天休息,因而公司必須按曠工處理。
許女士認為,因孕吐去醫院不太合適,加上自己沒法預知甚麼時候孕吐,無奈只能夠當天請假。公司員工手冊註明,沒病假紙的病假按事假算,但她認為自己沒曠工,因此將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寶山法院近日審理此案後認為,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最終支持許女士的訴請,判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在去年11月判決生效之後,許女士再次向公司提告,要求補發她工資,按照法律規定,公司需要補發2022年2月後的工資。在法官不斷調解和釋法後,原告和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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