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絆倒婦骨折 飯店須負80%責任
內媒昨日報道,上海一名六旬阿姨去年在飯店用餐完畢,離開時被門口的廣告牌絆倒,造成右腿股骨骨折。事後阿姨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和放置廣告牌的餐飲企業賠償,但對方均否認有責任。最終法院近日裁定,餐飲企業需就事件承擔80%責任(物業公司承擔當中的20%)。
住院半年 索賠逾6萬
67歲的龔阿姨表示,去年3月25日在一棟商務樓內用餐完畢,從電梯走向走廊時,在拐角處不慎被某飯店的廣告牌絆倒。之後半年,龔阿姨需住院就醫,但期間物業和餐飲公司沒有派人前來探望。龔阿姨將物業管理公司和放置廣告牌的餐飲企業告上法院,要求它們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6,000元(人民幣‧下同,約61,400港元)。
去年12月14日,靜安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龔阿姨提供給法院的4段視頻,都沒有拍到她具體摔傷的經過。在開庭過程中,雙方同意開展調解,但未能就賠償方案達成一致。原告堅持要求兩被告賠付56,000元,其中醫療費26,000元(約28,500港元);物業方表示不能事事兜底,不願承擔責任;餐飲公司一方則只願意支付1,000元(約1,200港元)慰問金。
法院指應保障安全
法院認為,龔女士路過轉角處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對自身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被告餐飲公司和物業公司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損害,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餐飲公司承擔80%的責任,賠償36,000元(約39,487港元);而物業公司需承擔當中的20%、即7,000元(約7,678港元)的補充責任。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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