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腐3300萬元 徐州前副市長囚13年半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傳媒周一報道,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周五公開宣判徐州前副市長、市公安局長王巧全受賄逾3,0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311萬港元)一案,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處罰金300萬元(約331萬港元);對王巧全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王巧全利用擔任江蘇省公安廳國內安全保衞總隊副總隊長,鹽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徐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參與涉案資產處置、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逾3,000萬元。
2022年底受調查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巧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王巧全到案後,犯罪所得均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公開資料顯示,王巧全1969年7月出生,曾任江蘇省鹽城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江蘇省徐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22年9月,王巧全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2022年11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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