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橋索費案 16人改判無罪
【本報綜合報道】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村民黃德義與親屬等18人,早年私建浮橋強行向路過的人和車輛索取過橋費,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刑。黃等人多次提出申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月13日開庭審理該案,周一公開宣判維持對黃德義、何樹春兩名被告的定罪量刑,其餘16人則獲判無罪。
法院經再審查明,2014年至2018年,黃德義出資、設計並組織多人在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之間的洮兒河河道內,非法建造固定橋。固定橋建成後,黃德義、何樹春等人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路車輛從橋上通過,並組織親屬對路過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當地水利局多次責令黃德義拆橋,但他只繳罰款卻不拆橋,並繼續收費。
兩名主要犯人量刑不變
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分別判處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6個月及3個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18人未即時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有法律效力。黃德義及後不服,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該院今年9月27日決定提級審理。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德義為案中主犯,何樹春雖然是從犯,但參與度較深,作用較大,故裁定原判決對二人量刑適當。至於其餘被告,則分別因原量刑不當、犯案情節顯著輕微或適用法律錯誤等原因,獲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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