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5‧1起禁買賣人體器官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傳媒周四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明年5月1日起施行。當中列明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人體器官捐獻應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強化捐獻 遵循自願原則
該條例共有50條,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修訂並更名,旨在強化對器官捐獻的宣傳引導,進一步推動器官捐獻工作;完善器官獲取和分配制度,實行全流程管理;加強器官移植技術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此外,條例亦完善法律責任有關規定,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器官捐獻和移植領域的違法行為。
其中,條例列明如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器官,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捐獻、獲取其遺體器官;如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器官,該公民死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共同決定捐獻,應採用書面形式表達。條例亦補充應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情形,提高原有的罰款數額,並加大行業禁入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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